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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元大写(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对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 2021 年第三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辽源市龙山区天成平价生鲜超市辽河半岛店销售的农家笨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天成平价生鲜超市辽河半岛店销售的农家笨豆芽(规格型号:8kg,生产日期:2021-08-04),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8月27日对辽源市龙山区天成平价生鲜超市辽河半岛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货值 16.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 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 年8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天成平价生鲜超市辽河半岛店销售不合格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抽检产品销售完毕,故无法予以没收。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天成平价生鲜超市辽河半岛店在购进该批次农家本笨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规格型号:2.6kg,生产日期:2021-08-11),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 年 9月1日对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自制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 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生产经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的油条是现炸现卖,该涉案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条已销售和处理完毕,因此无法追回及销毁。现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标准准确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9月2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大写:伍仟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于2019年7月开始经营,经营面积 50平,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加工油条时使用的原料主要有面粉、食盐、小苏打、食用明矾;其中,食用明矾属于食品添加剂,是从辽源市龙山区大润发食品添加剂经销部购进的,有购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称制作油条的配料中,只有食用矾含有铝,当事人的油条是现炸现卖,店当天制作的油条已经销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按照国家标准准确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辽源市龙山区乐万家超市隆基店销售的精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乐万家超市隆基店销售的精品芹菜(规格型号:5kg,生产日期:2021-08-11),经检验,毒死蜱、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9月9日对辽源市龙山区乐万家超市隆基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8斤,货值53.6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年9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乐万家超市隆基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11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6元(大写:貮拾陆元整);

2.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乐万家超市隆基店在购进该批次 精品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

四、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销售的油条(自制)(规格型号1.5kg,生产日期:2021-08-11),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年9月2日对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自制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生产经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的油条是现炸现卖,该涉案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条已销售和处理完毕,因此无法追回及销毁。现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标准准确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10月2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于2018年开始经营,经营面积大约5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加工油条时使用的原料主要有面粉、食盐、小苏打、食用明矾;其中,食用明矾属于食品添加剂,是从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市场刘岩调料摊床购进的,有购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称制作油条的配料中,只有食用矾含有铝,当事人的油条是现做现卖,在2021年9月2日,即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该店当天制作的油条已经销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按照国家标准准确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销售的(海螃蟹)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销售的(海螃蟹)梭子蟹(规格型号:15kg,生产日期:2021-08-30),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10月12日对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公斤,货值356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1 年10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1年12月1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梭子蟹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此批次梭子蟹暂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至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时亦未接到过相关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因此建议免于处罚。同时因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抽检产品销售完毕,故无法予以没收。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在购进该批次(海螃蟹)梭子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辽源市龙山区海船先生海鲜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2.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管理。

3.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学习,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于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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