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称自己购买的新车电池被更换过。南都记者 吴进 摄
买新车本该开心,但中山市民黄先生这几个月却十分郁闷。日前,他向南都记者投诉,称其2016年初花费近15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SUV,但没想到在使用过程中,该车多次出问题。今年1月初,黄先生在另一家4S店查看系统保养记录时,无意中发现车辆在售前就有更换电池的记录。另外,他还发现该车在2015年7月的系统记录是已行驶7公里,但到2016年1月提车却变成了2公里。
黄先生认为,4S店在卖车时故意隐瞒了更换电池的维修事实,并存在修改里程数的情况,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遂要求卖方退车退全款并赔偿。3月14日,在接受消委会调解时,4S店工作人员称,更换电池不是水泡车、喷漆等问题,没有必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工作人员还称,无法接受黄先生的要求。由于分歧较大,截至南都记者发稿时,双方仍未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投诉
新车售前被换过电池
黄先生称,他于2015年11月1日在某品牌汽车长江店订购某品牌汽车2015款SU V白色车一辆,并交付订金5000元。后期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卖方确定交车时间,在等待一个月后,卖方回复暂无车到店,可能此款车将暂停生产,具体新车到店时间无法确定。卖方表示有一台2015款SUV现车,此车出厂时间为2015年3月份。“当时我因考虑到此车出厂为3月份,已存放9个月之久,为何没有售出?担心存在问题,所以开始并未接受选择此车。”
黄先生表示,后来经过十几天的等待,仍无新车到店。卖方同时也多次和他协商,询问是否愿意接受该台2015款SUV现车。且当时卖方多次表示此车没有任何问题,是全新车,只是出厂后存放时间稍微长一点而已。若黄先生能接受,卖方愿在价格上适当优惠。“当时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多次询问车辆状况后,以148500元整包牌包税的价格接受了这台现车。并重新签订/修改了《订购意向书》。经过十几天时间办理各种手续后,于2016年1月初提车。”
“提车后使用过程中,此车各种质量问题源源不断,多次到4S店进行售后保修。其中于2018年1月初在某品牌汽车中山三乡店查看系统保养记录时,无意中发现我的车辆有更换电池的维修记录,当时觉得十分惊讶。”黄先生表示,“因为我并未更换过此零件”,经查看详细信息,系统记录显示,该车辆于2015年7月9日更换过蓄电池,更换原因为车辆打不着火。“但是本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根据黄先生提供的据他称在销售这辆车的4S店开据的《质量信息报告》中,南都记者看到,其上注明“故障日期为2015年7月9日,其问诊内容为:车辆不能启动,蓄电池储电不良;更换蓄电池故障排除”。此外,此份“报告”中盖有公章。
车主认为换电池属维修行为
黄先生认为,车辆打不着火更换电池属于维修,而不是属于正常维护或者保养。“因为,所谓维修是指已发生故障,针对故障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方法”。而维护或保养是指养护,根据经验或相关数据、说明书在故障发生前进行的动作。“比如车辆需要按照厂方保养手册进行换机油、换刹车油、冷却液、刹车片等,通过这样的方法或措施,来避免后期使用过程中的故障出现”。所以,针对此次更换电池事件而言,车辆已经打不着火,属于故障已经产生,卖方通过更换电池的方法来解决此故障,是属于维修,而不是属于卖方所辩称的维护。“维修过的车辆就不应属于全新原厂出厂的车辆,而应是存在一定缺陷或瑕疵的车辆。”
黄先生认为,卖方在出售车辆时故意隐瞒了更换电池的维修事实,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遂拨打该品牌汽车客服热线投诉。随后,卖方销售经理黄经理便联系到他,承认了更换电池的事实,并对此事进行了解释。
车主提供的双方电话录音显示,黄姓经理表示,当时车打不着火是因为工作人员停车时忘记关闭大灯,导致电池亏电损坏,打不着火,所以更换电池。车主黄先生还告诉南都记者,黄姓经理告知他车辆在未售出前,对车辆进行的更换电池,可以不用告诉车主。“更换电池属于正常维护,不是维修,所以可以不用让车主(本人)知道。”对于此说法,黄先生无法接受。
车主称车辆里程数也被修改
另一件让车主黄先生感到疑惑的事是,在要求4S店打印出当时更换电池的详细维修记录信息时。他还发现,打印出来的资料记录明确显示:系统记录的车辆行驶公里数为7公里(更换电池的时间为2015年7月9日)。而车主提车时,车辆行驶公里显示数为2公里(根据黄先生提供的维修施工单显示,2016年1月8日,该车的里程数为2公里,已盖章)。
因此,黄先生认为此车存在很多疑点,车辆到底真正行驶了多少公里?对此,根据车主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卖方销售经理黄经理解释为:车辆交车前会做P D I检测,工作人员会插入电脑,清除(调整)数据。对此解释,车主表示无法认同。
黄先生表示,在与卖方签订《订购意向书》时,合约中有明确写到,卖方所售全新车辆。因此,卖方对交车时的公里数进行过修改,前后时间公里数不合乎正常行驶公里数的逻辑。车辆已进行过维修,且更换的零部件为车辆重要的供电系统零件之一,已存在一定缺陷或瑕疵,不是全新车辆,“卖方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误导了我,认为车辆真的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致使当时未能作出正确判断,对选择车辆时没能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满意的车”。黄先生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卖方如果如实告知真实情况,我肯定不会选择这台车。”
卖方
回应
“非水泡车、喷漆之类问题,无需告知”
3月14日下午,南都记者跟随车主黄先生前往中山市工商局东区分局旁听由东区消委会组织的调解会。
车主黄先生提出,卖方应退车退全款并赔偿。而卖方则表示无法接受。“我们在销售每一辆车之前都会做PDI检查,只有确保每一辆车质量合格才能把车销售出去”,一位卖方参会代表表示,销售的车辆电池全部由厂家提供,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会给乘客的安全造成任何隐患,“同时我们也通过公司的系统向厂家报备了这个事情”。此外,这台车属于库存车,在销售时已经明晰过,销售给黄先生时还免费更换了机油和滤芯。
对于车主黄先生提供的维修施工单与《质量信息报告》,一位卖方代表辩称,“这上面盖的章不是我们的公章。”“网上可以买到,27元一份,(材料)不一定真实”。车主黄先生反驳称,“我当时到你们单位现场盖的章”。该卖方代表则表示,需要查一下监控,“看是谁盖的章”。
对于黄姓经理与车主的对话,参会的一位卖方代表表示,“黄经理这十天都没有上班了”随后,另一位卖方代表又称,“黄经理已经不在我们公司了”。此外,对于车主提供的录音,卖方代表还辩称,“你下班时间打电话给他们(指黄经理),他们可能喝了酒回答的你”。对于车主提出,为什么销售车辆时卖方未将车辆曾经换过蓄电池予以告知,一位卖方代表表示,这不是水泡车、喷漆之类的问题,不需要告知,“不可能把这辆车的前世今生都搞清楚”。
在旁听结束后,南都记者向卖方代表表明了身份,并希望就此事做进一步采访,对此卖方代表予以拒绝。
进展
“厂方是否介入,23日前予以回复”
对于卖方的处理意见,卖方提出可以给予车主黄先生两年的保养和保修。对此,黄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对此,消委会建议,卖方是否可以邀请厂家进行调解?更换了电池后销售,是否符合厂家销售的标准?4S店是否可以自行更换厂家提供的电池?厂家是否可以认可这辆重装电池的车还是原厂家的车辆?是否可以由厂家来做一个公平的鉴定?这些都需要厂家的介入。为此,双方约定其后尽快再参与调解。“厂方是否介入,尽量在23日前予以回复。”卖方代表表示。
01-02版
统筹:南都记者 胡怀军
采写:南都记者 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