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谢某驾驶车辆向左变更车道时,与汪某驾驶的正在直行的小车发生挂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对事故进行认定以及对车辆损失进行核算后,直接将赔偿款赔付给了谢某。但谢某迟迟未将赔偿款支付给汪某,汪某因损失未得到实际赔偿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一直消极应诉,保险公司也以已向谢某赔付了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再向汪某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谢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汪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汪某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前,保险公司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